姚鹤徽;王喆;
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训练会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,构成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的重要挑战。现行法主要依赖合理使用规则,但其有限豁免难以应对海量训练行为;法定许可虽部分涵盖训练使用,但仍面临适用困境。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对作品的实质性转换实现知识创新,具备显著的转换性价值,且未实质性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与市场,应构成合理使用。立法应构建专门的大模型训练规则,融合“三步检验法”与“转换性使用”,并确立后者的核心地位,以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制度冲击。
2026年02期 v.25;No.144 42-49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30K]